国际法课程11.5国际法作业五案例分析
诺特鲍姆案
弗里得立希·诺特鲍姆 1881 年生于德国汉堡,其父母均为德国人。依德国国籍法规定,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。
1905 年,在他 24 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
拉 (以下简称危国 )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。
他有时出差到德国,或到其他国家度假,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 1931 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 (以下简称列国 )的兄弟 ;但直到 1943 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,大约在 1939 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,并于同年 10 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,然后于同年 10 月 9 日,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,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。
1940 年初,他返回了危国,继续从事他的
商业活动, 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
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, 得到了危国当
局的准许。
1941 年 12 月 11 日,危国向德
国宣战。
1943 年 11 月 19 日,危国警察当
局逮捕了诺特鲍姆, 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
当局拘留在美国。
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
国的财产和商店。危国还于
1944 年 12 月
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。
1946 年,他获释放后,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,遭到了拒绝后,
他只得到列国居住。同年 7 月 24 日,他请
求危国政府撤销 1944 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
列国国民的决定,也遭到了拒绝。列国于
1951 年 12 月 7 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, 反
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, 认为
这是违反国际法的,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
救。
问题:
1、诺特鲍姆是否具有列国国籍 ?为什
么?
、列国是否有权对诺特鲍姆行使外交保护权?为什么?
、诺特鲍姆的国籍是否具有国际效力?能否用来对抗其他国家?
4、第三国应根据何种标准来确定双重国籍
和多重国籍作准的国籍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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